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第三批节能服务企业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第三批节能服务企业备案初审工作,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环资司)。二、节能服务企业审核备案需提供的相关材料:1、《节能服务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公司基本情况简介,最重要的包含成立日期,营业范围,经营及财务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等;3、企业组织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约能源的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8、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等;9、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