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率节约能源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7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率节约能源台式微型计算机推广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1级的台式微型计算机,包含具有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简称一体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台式微型计算机(以下简称台式机)推广的产品一定要满足以下要求:
1.普通用途的台式机,不适用于工作站及工控机;不适用于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图形显示单元的台式机,也不适用于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瓦的台式机;不适用于显示屏对角线-2012《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达到能效1级水平;
3.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通过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必须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4.通过能效标识备案(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必须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高效率节约能源台式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260元/台。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申请高效率节约能源台式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台式机推广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必须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四)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必须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来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一)消费的人在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个人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的单位对推广情况做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与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依据工业与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做补贴资金清算。
(一)推广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发布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