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扬州市调整修建节能资料和产品存案准则
一、关于申报(换证)《扬州市修建节能资料和产品存案证书》(以下简称《存案证书》)的企业,申报资料经市墙改节能办初审经过的,如企业有事务需求,可向市墙改节能办请求出具存案证明。
二、每周一(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由市墙改节能办负责人牵头,安排事务科室有关人员对请求存案证明的企业申报资料做评定,经过后由市墙改节能办负责人签字承认,即可向提出请求的企业发放存案证明。该证明有用期三个月,所载内容与《存案证书》共同,与《存案证书》具有平等效能。
三、每季度末由市墙改节能办负责人牵头对本季度受理的一切企业申报资料做会集评定,经过后由市墙改节能办负责人签字承认,报市城乡建造局发文公示。
四、《存案证书》仍在每季度初会集制造发放,已获得存案证明的企业应在有用期内凭存案证明交换《存案证书》。
此次调整加强了我市修建节能与绿色修建作业,标准修建节能资料和产品在建造工程中的使用,加强完善了存案准则,提高了作业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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